北京大學舉辦《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解讀暨異地科研機構年度述職考評會

發布者:徐洪菊發布時間:2023-05-24浏覽次數:49

       北大新聞網5月22日電  5月19日,《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解讀暨2022年度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述職考評會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203多功能廳舉行。北京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張錦院士出席會議,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代表、承建二級單位負責人、異地科研機構負責人等70餘人現場參會,100多位異地科研機構内設機構負責人線上參會。

       會上,科技開發部相關負責人對《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解讀,簡要介紹了《辦法》出台的過程、學校建設異地科研機構的基本出發點與原則,以及機構的定位和建設目标,重點從領導機構、管理隊伍選派、二級單位職責、人員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下屬企業管理等方面詳細解讀了相關條款,并強調,學校非常重視異地科研機構的規範與可持續建設,希望各單位認真學習和執行管理辦法。

       學校各異地科研機構依次從機構的制度建設、運行情況、建設成效、科技成果轉化、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彙報。近年來,各異地科研機構結合學科發展與成果轉化需求,積極發揮創新端優勢,立足地方産業基礎,克服疫情困難,積極開拓,在機構建設、隊伍建設、成果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績,助力地方的創新發展與産業升級,也反哺了學校教學科研,發揮了異地科研機構連接大學創新鍊和地方産業鍊的作用。各異地科研機構也圍繞建設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及解決方案進行了交流。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對成立一年及以上的機構進行了考評。

       張錦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異地科研機構取得的工作成績,感謝異地科研機構在開展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反哺學校等方面作出的成績。他指出,要實現異地科研機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各承建二級單位和各異地科研機構首先要認真思考機構的定位和發展目标;其次要牢記初心和使命,圍繞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責主業開展工作;還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企業開展調研,幫助企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積極服務地方産業和經濟發展。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關心機構發展面臨的問題,要和二級承建單位一起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要幫助異地科研機構強化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要幫助異地科研機構梳理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和做法;要引導異地科研機構盡快建立自我造血機制,實現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張錦強調,《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是推進學校異地科研機構建設的制度保障,承建二級單位與異地科研機構在工作中要認真落實、嚴格遵守、切實執行,在此基礎上謀求更快更好地發展,為北大建設、地方産業升級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北京大學異地科研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12月27日學校十四屆黨委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大學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積極開展有組織的科研與成果轉化,建設與發展大學異地科研機構,助力大學“雙一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AG真人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異地科研機構規範管理的通知》(教科信廳函〔2021〕37号)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科研機構,是指學校與地方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校區外合作設立的,主要承擔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企業孵化、社會服務等任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機構。異地科研機構建設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


第三條  異地科研機構是學校與地方政府對接創新鍊與産業鍊,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台。異地科研機構的建設應發揮學校和地方優勢,明确定位、目标和重點,對接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拓展辦學資源,促進學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


第四條  異地科研機構的設立與建設須依托校内一家二級單位作為主責承建單位,其他二級單位可參與建設。


第五條  異地科研機構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結構,學校通過異地科研機構的内部治理結構行使管理職責。


第六條  異地科研機構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代表處、分院、分中心等。


第七條  異地科研機構的設立、撤銷與終止須按照《北京大學國内合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異地科研機構,分為事業單位性質與民辦非企業性質兩類。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級單位,指學校直屬的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實體研究機構、職能部門等。


第二章  領導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校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黨委組織部、科學研究部、社會科學部、人事部、國内合作委員會辦公室、科技開發部、校辦産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科建設辦公室、法律事務辦公室、醫學部。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開發部。


第十一條  科技開發部是學校負責管理異地科研機構的牽頭部門。其中理工科類異地科研機構日常管理由科技開發部負責,人文社科類異地科研機構日常管理由科技開發部、社會科學部負責,醫學類異地科研機構日常管理由醫學部負責。


科技開發部負責統籌協調校地合作、科研、國資、審計、财務、組織、人事、信息、法律事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審議決定異地科研機構相關重大事項,并可牽頭報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性質的異地科研機構須成立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制定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民辦非企業性質的異地科研機構須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相應章程。


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負責決定機構發展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性質的異地科研機構實行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主任)負責制。


民辦非企業性質的異地科研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異地科研機構及其下屬企業須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加強黨組織建設,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章  管理隊伍選派


第十五條  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與理事會成員構成中,學校選派的人數應占全體人數的一半(含)以上。


第十六條  異地科研機構設院長(主任)一人,副院長(副主任)若幹人。二級單位與科技開發部協商提出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法定代表人的建議人選。


第十七條  二級單位與科技開發部協商後,提出事業單位性質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的主任、成員的建議人選;提出民辦非企業性質異地科研機構理事會的理事長、理事,以及監事長、監事的建議人選。


第十八條  學校拟選派的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主任、成員、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法定代表人、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等人選,由承建二級單位和科技開發部共同推薦人選,經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由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任命。


異地科研機構相關負責人崗位不納入學校幹部序列管理。其中涉及學校中層領導人員的,由黨委組織部依據學校中層領導人員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上述人員,由各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任命,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上述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現任職務的;


(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或者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職務的。


第二十條  中層領導幹部不得在異地科研機構下屬企業任職。經學校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或任職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承建二級單位職責


第二十一條  二級單位對異地科研機構運行發展負主要責任,在涉及異地科研機構運行發展、重大對外合作、風險控制與處置等重大事項上,二級單位應按照“三重一大”流程決策,并主動向科技開發部或醫學部報告。


第二十二條  異地科研機構校内承建二級單位的變更,需由現承建的二級單位提出申請,拟承建的二級單位明确意見後,報科技開發部;由科技開發部組織校内相關單位研究并提出建議,報請異地科研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二級單位應指導并全面審核異地科研機構制定機構章程與管理制度。章程與管理制度經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批準後,由二級單位報科技開發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二級單位應指導督促異地科研機構進行年度審計與專項審計。相關審計報告由異地科研機構留存,并報二級單位和科技開發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二級單位應按照“促進成果轉化、保障學校權益、完善治理結構、控制系統風險”的原則,對異地科研機構設立、管理下屬企業的行為進行指導與監管,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異地科研機構為實現科技成果轉化與企業孵化需成立運營平台公司的,應經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批準,并報二級單位、科技開發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二級單位應對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異常風險因素及時預警,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對涉及到北京大學的風險事宜,須及時上報科技開發部或醫學部。


第二十八條  二級單位應向運營平台公司選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不設立董事會的,二級單位應選派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


第二十九條  二級單位應指導異地科研機構結合自身情況,以AG真人、财政部相關文件精神為指導,參照《北京大學校屬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大學校屬企業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試行)》與屬地省市下發的相關管理辦法,制定下屬企業管理辦法。二級單位應全面審核相關管理辦法,經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批準後,報科技開發部備案。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與二級單位派往異地科研機構開展工作的教職工,由承建二級單位與被選派教職工人事關系所在二級單位(可為同一單位也可為不同單位),共同協商教職工在校内和異地科研機構的教學、科研、管理的工作任務、工作時間與整體薪酬。相關教職工在異地科研機構的工作不屬于兼職行為,教職工不得從異地科研機構領取薪酬。


上述事項,參照《北京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管理辦法》工作流程,由教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承建二級單位、被選派教職工人事關系所在二級單位黨政聯席會議分别審批通過後,報科技開發部備案,科技開發部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與二級單位派往異地科研機構開展工作的教職工,在異地科研機構承擔任務的期限不得超過本人與學校的聘用合同聘期。


第三十二條  異地科研機構聘用的非學校教職工人員,與異地科研機構簽署人事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有關規定管理,不納入學校人事管理。


異地科研機構聘用的非學校教職工人員不得以北京大學名義開展活動。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成果是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技術秘密(包括試驗數據、實驗結果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對科技成果的管理包含對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産權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異地科研機構開展的研發項目,如果有北京大學在職教職工、離職未滿一年的原教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進修人員及學生參與,成果由異地科研機構與北京大學共有。


第三十五條  對于北京大學和異地科研機構共有的科技成果,其轉讓、許可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作價入股獲取的股權,70%用于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北京大學和異地科研機構約定剩餘30%的收益以及股權分配比例。


第三十六條  北京大學和異地科研機構共有的科技成果産生的論文、著作和獎項,由北京大學和異地科研機構共有。


第七章  下屬企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異地科研機構管理委員會、理事會對異地科研機構的下屬企業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異地科研機構隻能設立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入股企業和孵化企業。


異地科研機構下屬企業的業務運營必須聚焦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主業,不得開展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學校聲譽等産生不利影響的運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異地科研機構隻能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作為科技成果轉化與企業孵化的運營平台公司。


運營平台公司必須在資産、管理等方面與異地科研機構劃分清楚,避免下屬企業的經營風險影響異地科研機構的正常運行。異地科研機構應切實加強對運營平台公司的監管,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産權清晰、權責明确、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異地科研機構應嚴格控制企業産權層級,控股企業産權層級須在三級以内(運營平台公司為一級)。


第四十條  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可以參照《北京大學技術入股管理辦法》和屬地省市的相關規定制定技術入股管理辦法,設立技術入股企業。


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應以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形式進行企業孵化業務,避免承擔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


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進行企業孵化業務時,被孵化企業的注冊資本原則上須一次性實繳,不得承諾投資回報。


第四十一條  異地科研機構、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及其控股企業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運營平台公司原則上不與下屬控股、參股企業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資金拆借、互相擔保等經濟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達到預期效果,取得合理投資回報後,運營平台公司應及時退出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


對于科技成果轉化效果未達預期、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的企業,運營平台公司應及時通過股權轉讓、減資、解散公司、申請破産等方式退出。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性質的異地科研機構應參照财政部、AG真人與屬地省市的國資監管機構的規定做好運營平台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民辦非企業性質異地科研機構應當參照财政部、AG真人與屬地省市的相關規定做好運營平台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資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評估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異地科研機構實施年度評估與建設期評估,重點從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協議執行、運營成效、潛在風險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評估工作由科技開發部牽頭組織評估專家組開展,相關職能部門與二級單位配合。評估專家由熟悉相關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四十六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比較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五檔。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異地科研機構的整改期為一年。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機構,應予以撤銷。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異地科研機構負責人年度述職制度,對學校選派的負責人履職情況實行全面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比較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五檔。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學校不再選派其擔任異地科研機構負責人。對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學校保留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條  異地科研機構依照相關規定獲得北京大學名稱使用授權後,在使用期間應嚴格按照學校标識管理的相關規定使用,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學校權益的活動。異地科研機構應同時加強對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參股的企業名稱的使用監管。


北京大學根據标識使用情況可以要求異地科研機構限期整改不當行為,直至撤銷對其名稱的使用授權。


第四十九條  按照學校标識管理的相關規定,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參股的企業冠名中不得使用“北京大學”“北大”“PKU”等字樣以及其他包括“燕園”“未名”“博雅”“元培”等含有北大元素的字樣。


異地科研機構運營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參股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須在限期内完成企業名稱整改工作。


第五十條  異地科研機構不得開展本科生教育教學和全過程研究生培養。學校與異地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應依據《北京大學與國(境)内校外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異地科研機構如開展非學曆繼續教育,須在二級單位的指導下,依照《北京大學非學曆繼續教育管理辦法》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地方政府支持異地科研機構建設的部分經費應返回學校,用于支持學校發展,并在學校與地方政府的共建合作協議中對返校經費予以明确。


原則上,返回學校經費的10%作為學校管理費,10%作為主責二級單位管理費,其餘80%經費按照協議執行。學校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開發部、國内合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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